海外留学人员石家庄市创业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海外留学人员来我园区创业,促进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和对外开放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外留学人员石家庄市创业园(以下简称留学人员创业园),是河北省人事厅批准,由高新区管委会创建的海外留学人员创业基地。 第三条 留学人员创业园是为海外留学人员归国创业搭建的平台,是各类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摇篮,培育高新技术产业的基地,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及企业家的学校,技术创新的前沿和高新技术向传统产业辐射的辐射源,高新区对外开放的窗口和产业化、国际化的实验区。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海外留学人员是指在国外获得学士以上(含学士)学历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包括出国留学后加入外国国籍、取得外国长期(永久)居留权或留学后再入境资格的留学人员;在国内已经取得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知名企业进修、研读、项目研发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后回国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留学人员创业园企业。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留学人员创业园充分利用石家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功能优势,与创业服务中心为一套人马两个牌子。 第七条 留学人员创业园负责留学人员的招商引资、引智、资格审查、项目申报、落实政策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八条 凡在石家庄高新区创办的留学人员企业全部纳入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 第三章 留学人员企业 第九条:凡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认定为留学人员企业: 1、留学人员在石家庄高新区创办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 2、留学人员以自己的专利、专有技术作价出资,资本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的。 3、留学人员引进国内或国际先进项目和技术在石家庄高新区创办企业,从事产品研发,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进行高新技术研究、技术交流合作及中介服务等活动,投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25%的。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条 留学人员向留学人员创业园提交入驻申请书,同时提供如下相关材料: 1、留学人员的身份证明(护照或身份证,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和加入外籍的留学人员提供所在国身份证明及我国驻外使馆的证明); 2、留学人员所在国的学历证明(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访问学者工作证明); 3、留学回国人员提交我国驻外使领馆开具的“留学人员归国证明”或教育部开具的“学历证明”; 4、项目可行性报告、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专利证书; 5、企业章程、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 以上材料均提供原件,验审后提交复印件。 第十一条 留学人员创业园对留学人员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第十条条件的批准为入驻留学人员创业园企业。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经批准入驻的企业,留学人员创业园给予三年200平方米以下房租免收优惠。 第十三条 新创办的留学人员企业自入驻留学人员创业园年度起,按其对高新区地方财政实际贡献额五年内50%资助企业,用于企业技术开发。 第十四条 留学人员创业园设立留学人员专项扶持资金。专项扶持资金用于留学人员入驻时给予的创业启动资金扶持和入驻企业的项目资金扶持。 经批准入驻的企业,符合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所列第四条的,入驻时留学人员创业园一次性给予1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扶持;已入驻的企业,符合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所列第五条的,留学人员创业园给予30--100万元项目资金扶持。 第十五条 留学生企业的融资需求,从高新区设立的孵化资金中解决。 第六章 管理服务 第十六条 留学人员创业园对入驻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对入驻企业进行考核和检查,年终对企业划分类别,实行黄牌警告和红牌罚出的动态管理机制,考核标准另行制订。 第十七条 留学人员创业园依托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办理工商、税务、法人机构代码、投融资、项目对接、培训、讲座、项目评估、市场运作、财务代理等一系列服务。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留学人员创业园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