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司局函件  人社专技司函〔2015〕137 号 关于开展 2016 年度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 业 启动支持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厅(局),各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关于印发实施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12 号)要求,现就 2016 年中国留学人员创业启动支持计划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应为留学回国人员,一般应获得硕士以上学位;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发明专利,技术创新性强,具有较强市场潜力; (三)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有经营管理能力,如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者可优先考虑; (四)企业注册时间不超过 3 年; (五)企业注册资金现金资产不低于 50 万元人民币,留 学人员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 50%以上; (六)企业法人诚信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 本计划将对在留创园(尤其是省部共建留创园)内的创业企业进行适当政策倾斜,省部共建留创园内的创业企业请在上报材料中注明。 二、申报遴选 (一)各地方、部门和单位收到通知后,在各自范围内组织开展申报工作。 (二)本次申报将试用“留学人员回国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请各地方、部门和单位向我部信息中心(王凯:010-84202267、84201267,13071131284)联系索取高级账户及密码。登录后,可按权限建立分配下级账户,由下级单位或留学人员录入具体申报数据,再逐级审核上报。涉密项目请采用纸质方式申报。 (三)申报人填写申报材料后,请各地方、部门和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推荐 2-3 名人选经由申报系统报送我部。 (四)系统报送后,各地方、部门和单位同时须申报纸质材料,包括申报函(附总名单及账号信息)、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一份(盖章)及 2015 年度经费执行情况总结。 三、时间及要求 请于 2016 年 2 月 26 日前将申报材料报我司,逾期不报 视为放弃。根据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原则上请各地人社厅(局) 提供机关单位账号,各部委提供部委机关账号,来函请注明 联系人、联系电话,划拨经费所用户名、账号、开户银行。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 12 号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留学人员和回国专家处 邮 编:100716 联系电话:010-84208347 传 真:010-84208347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联 系 人:王瑞龙 3 |